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 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贯彻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 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 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 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 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 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 责)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 办、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保健食品目录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国家口岸食品监督管 理等规章制度的制 修订工作。(国家卫 生计生委、质检总 局、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责)落实《法治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15—2020年)》,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 执法程序,规范执法 行为,全面落实行政 执法责任制。(农业 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 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负责)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地方标准 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 府负责)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和农药 兽药残留标准。加快公布整合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废止、修订其他相关食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 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国 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 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 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农业行业标准300 项。(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 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 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 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 鲆和乌鳢非法使 用孔雀石绿、硝基 呋喃)、兽用抗菌 药、“瘦肉精”专项 整治行动和畜禽 水产品违规使用 抗生素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农药兽 药残留问题。落 实食用农产品种 植、畜禽水产养殖 等环节管理制度,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 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 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 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以食用农产品优势 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 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 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 食用农产品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农业部负 责)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 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 影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 项措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 检总局负责)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 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 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研究建立 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 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 责)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国家 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将日 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 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 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 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 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 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强应急工作,健全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 交流渠道和形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 家粮食局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工作。(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全信 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 罚、责任追究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改革 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管机制和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制 度。(质检总局负责) 五、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 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 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 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 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着力整治非 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 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 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 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负责)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 粮市场。(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 业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食品安 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 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场所 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 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规范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 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 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 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实施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 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 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推进餐饮服务 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 谈常态化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 责)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 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工 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等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 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 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 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推广食 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保监会负责) 七、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 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 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 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 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打行业 “潜规则”。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 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 件公开曝光力度。(中央政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能力建设 编制国家食品安 全“十三五”规划,加大 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 施。研究编制国家食 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 划,提出发展目标、重 大任务、综合保障措 施,明确实施步骤。(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 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 测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 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推进 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 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 负责)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 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农业部负 责)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 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 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 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 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基 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 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 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农 业部、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负责)推动内陆 地区进口食品指定口 岸建设,建立进出口 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 平台。(质检总局负 责) 九、落实食品安 全责任制 强化食品安全责 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 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 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 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 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 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 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 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 监督抽检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政法委、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国务院食品安 全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 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 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 渎职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负责)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 道。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 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 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 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 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 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 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食品行 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 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业 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 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 责)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 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 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科技部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 课程。(教育部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 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 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 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 妇联负责) 十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 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研 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 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 办等负责)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负责)研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 技术职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负责)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 监管力量下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挥好各 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 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协 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 作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