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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 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8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已经北京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 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的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事项的批复》,为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 转化,提高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促进北京 市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医疗 器械产品,申请人可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审批: (一)拥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科研项目、涉及的 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已公开或者授权。 (二)北京市首创、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具有重大 临床应用价值、涉及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已公开或 者授权。 (三)十百千培育工程、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 发展工程(G20)等北京市重点扶持企业生产的、涉及 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已公开或者授权。 (四)列入国家或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 发计划的; 第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创新医 疗器械实施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辅导,优先注 册检测,优先审评审批,优先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 查,优先生产许可事项办理。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 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申请,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 评中心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创新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 第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创新医 疗器械,企业可以委托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 产产品,且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取得相 应生产范围。 第六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可实行跨专业的联 合审评方式。 第七条对已上市的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 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并且每年向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 机构和辖区食药监管部门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 析评价汇总报告。

第八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医疗 器械产品,申请人可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医疗器械优先审批: (一)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 注册的; (二)属于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单位的医疗器械储 备品种及儿童或残障人士特有及多发疾病使用的; (三)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 势的; (四)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 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 (五)智能康复器具; (六)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完善生产工艺的。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器 械产品,优先注册检测,优先审评审批,优先开展注 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先生产许可事项办理。北京市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中规 范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等不涉及实质 性内容变化的,可与延续注册合并办理。 第十一条 在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中推荐性标准、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注册技术审评规范发生变 化的,企业可不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减少规格型号的,可按照注 册登记事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增加装量差 异的包装规格(仅装量差异)、增加相同自动化程度 适用机型的许可事项变更,可免于提交分析性能评估 资料、产品变化相关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样稿。注册审评时限缩短至30个 工作日。 企业在严格执行质量体系要求的基础上,完成 相关风险分析、性能评估、设计更改等工作,保存记 录,以待后续检查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注 册延续的按照首次注册办理,如产品无变化,可提交 最近一次注册临床资料、注册检测报告及体系核查 结果。 第十五条 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 指导原则,研究同类医疗器械比对方法,简化同品种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 第十六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 企业沟通机制,解决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阶段 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整合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 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原则上新产品注册质量体系核 查现场检查通过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产品可免于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 不涉及新方法学或新工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优化 现场检查项目、流程。 第十九条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内 容不涉及生产工艺变化的,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 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 第二十条 对于两年内已通过至少1次注册质量 体系核查现场检查的,且此次申请检查产品与已通过 检查产品生产条件和工艺进行对比,具有相同或相近 的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 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 中免于现场检查或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减少生产地址的,且不涉及生 产工艺变化的,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免于现 场检查或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 中未发现关键项目缺陷,且一般项目缺陷数量占全 部应检查的一般项目总数比例小于10%的,原则上 免于现场复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需要 企业进行整改的,可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整改项 目,要求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资料,能够通过资 料进行核实的免于现场复查。 第二十四条 优化注册审批程序,取消下列医疗 器械注册行政审批中的审核和复审环节: (一)对于完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的第二 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 (三)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 品说明书变更; (四)第二类医疗器械(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注册证纠错。 第二十五条 境内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 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的,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 8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 试行)》(京食药监械监〔2016〕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申报要求 2.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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